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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卫生高级资格评审其它政策要求

  根据“关于福建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闽卫人[2006]198号可知:

  (一)执行资格准入问题。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卫生职业从业准入制度,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和护士执业资格者,不得申报相应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非卫生系列或卫生系列中的药、护、技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得申报医学临床、口腔、中医(中西医结合)、公共卫生医师类的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医学临床、口腔、中医(中西医结合)、公共卫生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者,也不得跨执业类别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二)专业(岗位)转换问题。严禁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因工作调动或岗位变动,需转换卫生专业技术的人员,应在新的卫生专业技术岗位进修培训2年以上;转全科医学专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经单位考核确能履行新的卫生技术岗位职责,按规定程序和条件报相应卫生专业评委会转评。转换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同级职务任职资格,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间前后可以合并计算;转评新的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新职务2年以上,方可申报晋升新的高一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延期申报问题。任现职期间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规定年限延迟申报:

  1. 年度考核或医德医风考核基本合格的,延迟1年申报;

  2. 年度考核或医德医风考核不合格的,延迟2年申报;

  3. 定性为二、三级医疗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4. 定性为一级医疗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3年申报。

  (四)非卫生系统医疗卫生单位的级别,按以下标准界定:分布在县(市)的作为县(市)级单位;分布在设区市所在地并拥有300张床位以上的,作为设区市级单位,299张床位以下的,列为设区市的区级单位。

  (五)其他

  1. 民营医疗机构和个体开业行医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应任职资格,由所在区、县人才中介机构或卫生局统一受理并审核申报。

  2. 本“实施意见”未尽事宜,按省人事厅有关规定执行;

  3. 本“实施意见”由福建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和福建省卫生厅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4. 本文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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